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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能在检测报告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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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总局相关问题答复

相关问题:1、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测工作并在报告上签字

        2、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报告上签字?

问:

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仅在我单位执业并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证书/报告上签字?我单位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量检定校准;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的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

答: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遭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用工规定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认可检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在检测行业中,因为各种原因,有的实验室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员工。今天我们便来讨论一下,劳务派遣人员能否担任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又是否能担任实验室的检测员?是否可以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又是否可以在报告上签字

首先,因为各经济体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解释和行政要求。CNAS-CI022015ISO17020)中有涉及到“雇有”或者“签订合同”的明确说法,但是没有进一步解释“雇有”和“签订合同”的具体形式。

根据劳动法解释根据我国法律,“劳务派遣”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被许多企事业单位广泛采用。

2015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有如下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那么,劳务派遣人员能否担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检测员呢?


   论

技术负责人、检测员是实验室的关键岗位。因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不能满足担任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职位,也不可以担任检测人员,更不能在原始记录和报告上签字。